一、信息披露违规违法案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方正集团)等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前期已被我会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42号)。其中,方正集团时任董事长魏新是对方正集团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经公告依法履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程序,依据《证券法》第193条规定,我会决定对魏新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操纵市场案
2015年8月6日至11月25日期间,上海易所试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易所试)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泰证券)合谋,通过中泰证券做市交易在二级市场买入拉抬“易所试”股价,之后将买入的股票卖回给易所试方面操控或安排的4个账户,易所试在此期间通过公告利好消息、向投资者推荐等方式,拉抬“易所试”股价。中泰证券、易所试没有违法所得。中泰证券、易所试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3条规定,我会决定对易所试、中泰证券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对6名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罚款。
三、内幕交易案
杨某栋系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博汇纸业)定向增发及利润分配事项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林安与杨某栋存在见面接触,聊天过程中杨某栋提起博汇纸业可能会增发,后林安控制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和“刘某”账户买入“博汇纸业”775,900股,获利约301万元。林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没收林安违法所得约301万元,并处以约301万元罚款。
四、证券从业人员违法违规案
李大伟于2015年9月1日至2017年2月8日期间担任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平阳路证券营业部经理。从业期间,李大伟操作“李某梅”、“陈某春”及“赵某松”账户交易股票,没有违法所得。李大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9条规定,山西证监局决定对李大伟处以10万元罚款。
五、短线交易案
王宜明时任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合力泰)董事,2017年9月4日下午,王宜明使用本人证券账户交易“合力泰”,累计卖出1,848,100股,累计买入62,378股。王宜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5条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王宜明给予警告,并处以6万元罚款。
六、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
2016年6月14日,曾改雄编写《转交给大商所领导的一封信——中国蛋品流通协会联名上书》(简称联名信),其中表述包含虚假信息。曾改雄于2016年6月15日上午7点10分在中国蛋鸡信息网论坛上用“蛋品流通协会”账号发布该联名信,并发布到微信群中,经农产品期货网、新浪财经转载,并在微信传播。上述表述使投资者产生全国性鸡蛋行业协会实名举报,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会调查JD1609合约做多资金的认识。联名信发布当日,JD1609合约成交28.98万手,成交量为近5个月新高。收盘结束合约价格下跌152点,跌幅3.87%,盘中最大下跌160点,跌幅4.1%。在编造并传播上述虚假信息前,曾改雄使用其本人期货交易账户分两次卖开1手、2手JD1609合约空单,虚假信息发布后,曾改雄于当日买入3手JD1609合约平仓,获利1,223.82元。曾改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39条规定,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67条规定,大连证监局决定对曾改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223.82元,并处以40万元罚款。